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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信用建设。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信用分类管理,并逐步建立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快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依法对进出口企业、产地证注册企业、代理报检企业、检验鉴定机构等各类企业进行信用管理,并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
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垄断行为,加大对传销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提高企业失信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信流通环境。
(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金融信用产品的研发推广,通过专业化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发推广满足小微企业和农村社会成员等多样化、多层次融资需求的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水平。扩大信用产品在金融市场中的应用,健全金融市场客户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价机制,推广利率、费率与客户信用状况相结合的浮动机制。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推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推进银码共享系统应用,提高银码信息共享系统使用效率。加快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典当、融资性租赁等行业以及民间融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借助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诱导误导投保人、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行金融业诚信公开承诺制度,通过签署共同宣言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推动金融机构将诚信经营纳入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完善奖惩措施,建立诚信经营长效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完善和整合,支持金融机构高管任职个人信用记录查询,建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从事非法集资禁入制度,促进金融机构诚信经营及从业人员诚实守信。
(四)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诚信纳税宣传,推行诚信纳税承诺制度,与重点纳税人签订诚信纳税承诺书,逐步扩大承诺制度覆盖面,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纳税信用信息与其他部门的交换共享。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规范开展纳税信用评价,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条件、标准和结果公开方式、奖惩措施等。实施纳税人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功能。按规定及时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建立税务“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等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到2016年,企业税务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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