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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市政府投资工程信用承包商名录》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6〕19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赣州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等工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包括以下项目: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房建市政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融资的房建市政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援助资金的房建市政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房建市政项目。
第五条 成立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资格审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市建设、发改、财政、国税、地税、工商、人社、统计、重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查、发布和管理《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库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赣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信用承包商一经加入“名录”,即为无条件遵守本细则,并接受对本细则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七条 “名录”分为总承包名录和专业承包名录。先行建立房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类总承包A、B、C级信用承包商库,涉及房建、市政各专业工程施工类信用承包商库待条件成熟后推行。
第八条 施工类总承包A、B、C级信用承包商应当具备条件如下:
(一)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其中:
A级库承包商应当具有一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或与赣州市人民政府已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大型企业;
B级库承包商应当具有二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C级库承包商应当具有三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三)企业注册地非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信用承包商拟安排进赣州的法定授权委托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须工程类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安全负责人(取得A类或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外省企业须一级注册建造师)已经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在江西省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了人脸信息采集(同时申请房建、市政公用二个类别库企业应当分别明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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