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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注册地非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A、B、C级库信用承包商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者南康区任一区域内)应当配备一处独立固定公共建筑办公经营场所(其中A级200㎡、B级150㎡、C级100㎡以上)。
第九条 申请A、B、C级库信用承包商企业按照综合评分排序和择优摇号方式确定,采取赣州市行政区域内、外注册企业分别进行比选,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进入A级库的比例不低于20%、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进入B级库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十条 信用承包商企业原则上不得同时进入两个类别的A级库,但与赣州市人民政府已经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大型企业和注册地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根据其资质和业绩情况,可同时进入两个类别的A级库。
第十一条 依据信用承包商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缴纳税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企业信用、工程业绩、业主评价、企业资质及特殊贡献等情况对“名录”实施动态管理,并在赣州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赣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信用承包商名录管理系统”(简称“系统”)公示。
第十二条 “系统”中信息的采集和确认方式具体如下:
(一)缴纳税额信息包括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增值税、建筑安装业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无此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由信用承包商每季度末在“系统”中填报;
(二)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包括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质量(安全)综合评分和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项目所获各类质量(安全)方面奖项,其中:施工质量(安全)综合评分信息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供,质量(安全)方面奖项由信用承包商每季度末在“系统”中填报;
(三)诚信记录信息包括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其中:良好记录由信用承包商每季度末在“系统”中填报,不良记录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监管职能提供:
1.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不良记录;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3.招投标监督部门(包括市、开发区、章贡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办公室)负责提供投标虚假业绩、围标、串标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4.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未依法纳税的不良记录;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提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不良记录。
(四)工程业绩及业主评价信息分别是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备案的合同总额和已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的业主评价情况,由信用承包商每季度末在“系统”中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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