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委员会设立的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制定禁毒工作责任制,定期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禁毒宣传,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禁毒管理,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毒普法宣传教育,负责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监督管理、对戒毒医疗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建立对学校毒品预防教育的检查考核机制。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查获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移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销毁,并对销毁工作进行监督。
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和支持禁毒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按照职责开展禁毒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工作目标,限期进行整治。被列为禁毒重点整治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向确定重点整治的禁毒委员会报告整治工作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禁毒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并对禁毒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进行指导、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人员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第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推动互联网数字化禁毒教育基地建设,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