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禁毒条例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江西省条例 | 时间:2020-11-05 | 7440 次浏览 | 分享到:

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制定禁毒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工会应当依托各类工会宣传文化活动载体开展职工禁毒宣传教育。

共青团应当依托各类新媒体、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青少年法治(禁毒)教育基地,利用专业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以及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妇联应当开展面向家庭的禁毒宣传教育,引导家庭成员开展防范毒品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第十三条教育部门应当将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按照规定的课时要求,组织开展毒品预防教育活动,并加强对相关师资力量的培训。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财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协助教育部门、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与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毒品认知能力,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学校发现在校生吸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通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禁毒教育园地,组织在校学生到禁毒教育基地参观。学校应当利用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开展毒品预防与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安排专门版面、时段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

第十六条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公交车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道路、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禁毒警示标识、播放禁毒宣传资料。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和禁毒知识培训,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语标牌、公布禁毒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加强对本区域内居民、村民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关注其社会交往,防止其吸毒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自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教育和制止,帮助其戒除毒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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