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禁毒条例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江西省条例 | 时间:2020-11-05 | 7453 次浏览 | 分享到:

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涉毒资产调查工作。

第四章戒毒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互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并对吸毒人员实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录入信息系统,依法实行动态管控,实现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信息互通互享。

第三十四条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鼓励引导医疗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志愿者提供自愿戒毒服务,为吸毒人员提供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和心理咨询。

第三十五条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

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客运、货运驾驶人员吸毒筛查机制,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对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者将戒毒医疗机构设置纳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提供指导和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戒毒医疗机构,提供戒毒医疗服务。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社区禁毒工作的扶持,保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综合服务工作中心,由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由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辅助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禁毒社会工作者、禁毒志愿者、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等组成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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