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24年修订)全文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13年7月26日四川省人大通过,2024年4月3日第一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六章五十六条内容。
来源: | 来源:四川省人大 | 时间:2024-06-17 | 195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和发展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

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发挥指导、协调、培训、服务和交流等作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和支持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的宣传,引导公众利用公共图书馆资源,提高公共图书馆的知晓度、影响力和利用率。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与服务的宣传纳入公益宣传内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公共图书馆加强跨区域、跨系统的交流与协作。

推进川渝地区公共图书馆一体化建设,加强在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古籍保护利用、阅读推广和社会教育活动等方面的合作协作,支持公共图书馆参与跨省联盟。

鼓励和支持在公共图书馆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护和使用文献信息资源。

读者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合理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第十四条 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求和人口分布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加强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服务城乡居民。

鼓励在景区、园区、街区、公园、广场、机场、车站、楼宇、商业综合体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立服务网点,相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自然文化资源、红色资源等共建图书馆或者阅读服务网点,提供相关的文献信息资源,推动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高质量发展。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拓展旅游服务功能,成为旅游目的地,并挖掘所在区域优秀传统文化,立足馆藏资源,融入非遗、红色资源等元素,开发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提升图书馆文化传播价值,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图书馆是全省总书库,发挥全省地方文献收藏中心、联合编目中心、古籍保护中心和图书馆协调与协作中心的作用,履行公共图书馆基本职能,并开展以下工作:

相关信息
热门搜索
政策法规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