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联合惩戒23项惩戒措施

来源:信用政策 | 来源:发改财金〔2016〕1962号 | 时间:2019-04-05 | 3485 次浏览 | 分享到:
食品药品联合惩戒措施,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有四项,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有十九项,共23项惩戒措施。
    (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 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 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 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 检查。
    2、 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 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 行检查评价。
    4、 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 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 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2、 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并在发行额度方面予以限制;依法限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 在申请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 限制配额依据。
    4、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6、 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 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7、 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转 让审核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8、 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 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 审批的重要参考。
    9、 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 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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