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家政策

来源: | 来源:发改体改〔2019〕1063号 | 时间:2019-06-17 | 31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改体改〔2019〕1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去行政化的原则,落实“五分离、五规范”的改革要求,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提升服务水平、依法规范运行、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作用。

  坚持“应脱尽脱”的改革原则。凡是符合条件并纳入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坚持落实主管单位的主体责任。业务主管单位应精心组织,指导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高效完成脱钩改革任务,积极协调解决脱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得简单采用通知、声明或会议传达等方式提前“甩包袱”。行业协会商会应按要求切实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坚持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负责指导推动改革工作。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由民政部牵头落实,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由各级脱钩联合工作机制负责落实。发展改革、民政、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做好脱钩改革工作。

  二、改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意见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列入脱钩名单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见附件),必须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脱钩。暂未列入脱钩名单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暂时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同时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相关改革。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