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

来源: | 来源:信用中国 | 时间:2019-07-29 | 163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六条  在企业组织结构中,信用管理部门应按照一个中层及以上级别的管理机构进行设置。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也可由总经理、董事、信用经理、财务总监、销售总监等组成信用管理领导组织,作为企业信用决策的最高机构。
  第二十七条  信用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协调营销、采购、财务、法务等部门的关系,建立和落实信用管理制度,帮助各部门实现扩大销售、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坏账率、保障合同履行、合理控制企业库存水平等工作目标。
  第二十八条   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信用管理制度、财务信用管理制度、劳动用工信用管理制度、环保信用管理制度等,确保企业依法经营,建立与客户、员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企业要重视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队伍的建设,配备信用管理师等专业人员,并定期对专职人员开展信用培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范,仅为企业提升和规范信用管理提供参考。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全国性信用协会(中国信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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