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

来源: | 来源:信用中国 | 时间:2019-07-29 | 163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的合同管理,将合同管理作为客户信用管理的基础和保障,建立按合同交验货物、违约时按合同索赔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充分考虑本行业交易习惯和本企业交易需求,制定标准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明确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建立由营销、采购、法务、信用等各部门参与的合同联合审查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合同履行管理责任制,明确合同任务分解,并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机制,保障按约定交接货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建立台账机制,及时跟踪客户的履约动态,提高合同履约率,降低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
  第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做好合同的统计分析,并定期归档。
  第五章  应收账款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高效率的货款回收管理体系,通过控制应收账款总量和账龄,落实相关债权管理制度,对应收账款进行科学管理并实施有效的催收。
  第十九条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应当与客户信用档案管理、客户授信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有机融合,要积极通过事前风险防范和事中风险控制,降低事后账款回收的压力。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应收账款管理的预算与报告制度,从总量上控制应收账款的各项指标。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逾期账款预警制度,完善账款催收程序,采用流程化管理的方式,合理地安排销售、财务、法务、信用管理等部门的账款回收职责,多部门协同控制应收账款的账龄和质量,提高货款回收的效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通过设置销售变现天数、逾期应收账款比率等指标对应收账款管理绩效进行评价或考核。
  第六章  信用产品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同业企业建立联系,保障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外部专业的信用服务提升信用管理水平,积极运用征信报告、信誉分类、信用保险、信用保理等信用产品,降低或转移信用风险。
  第七章  信用管理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发展阶段及所处行业,科学、灵活地设置信用管理部门,但信用管理部门的管理目标必须超过任何一个部门局部的管理目标,必须立足于公司整体的经营目标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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