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扬和激励诚信的行为从何处体现?
(一)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二)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四)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以上摘自《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33号》(国发〔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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