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
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为全面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商秩函[2014]77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快构建以行业组织为主体、第三方机构为支撑、企业广泛参与、政府指导规范、社会监督保障的“五位一体”行业信用体系,制定本意见。
一、确立行业组织实施信用管理的主体地位,完善信用评价工作体系
(一)完善行业信用监管体制。行业协会商会要通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积极引导会员企业确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帮助企业获取市场信任。在评价过程中,坚持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为目的,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监管体制,完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符合行业特征的评价标准,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具体见附件)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对最终评价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二)探索开展市场化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会员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坚持行业协会商会自身性质,正确处理信用评价服务中的利益及效益关系,认真研究和善于发现市场中的信用服务需求,积极运用社会信用建设有关政策,推动建立各类专业化的行业信用服务市场,探索开展市场化信用评价服务。严格评价收费的财务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借评价之名向企业乱收费。严禁以铺设代理网点或加盟服务中心等方式开展过度商业化营销。
(三)创新行业信用评价模式。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熟悉行业、了解企业的专门优势,着眼于规范行业经济秩序,提升行业企业信用资本,不断深化研究、努力探索和实践形成独具特色、实用有效的评价模式。
(四)打造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行业协会商会要大力推进行业信用网络建设,加快建立参评企业诚信档案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制作发布企业信用“红黑榜”,推动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上下游行业组织间互认共享以及在市场拓展、投融资等领域的实际应用。对诚信企业实施重点推荐、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企业实施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退出、行业认证扣分等惩戒措施,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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