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黑名单”审核、确认、查询、公示、修复矫正及异议处理程序。各处室各单位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契约。不承诺超出法定权限的优惠政策,对依法作出的承诺,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杜绝出现不兑现承诺、“新官不理旧账”等行为。强化部门收支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妥善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避免随意撤销行政行为、调整规划、变更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增强政策的可预见性。完善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
(四)加快卫生计生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开展行业信用创建活动,树立大医精诚的价值理念,坚持仁心仁术的执业操守。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创建活动,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加大违法失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处罚力度,惩戒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医疗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并在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和医务人员职称评定中加以运用。发挥“阳光医药”监督作用,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登记备案。加强人口计生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公民计划生育情况信用记录。
(五)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完善公务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报告事项、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到2017年公务员诚信档案覆盖率达到70%,2020年达到100%。建立健全公务员诚信考核制度,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参考。开展公务员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规范职业操守,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六)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重复建设的原则,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及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等资源,逐步带动其他领域,形成覆盖全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规范部门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制定部门信用信息记录技术标准,明确信用记录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推行信用记录和应用的分类管理。以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服务,加大履职过程中信用信息的应用,推行信用报告和信用分级,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加强信用信息分析,增强对行业信用动态的了解和认知,及时预警和化解行业信用危机。加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制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构建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设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推动我委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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