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公布期限届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
未发现在公布期限内存在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信息移出体育市场黑名单。
如发现在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视情况对公布期限予以延长。
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设立体育市场黑名单核定委员会,由本部门工作人员、法律专家、体育经营主体、体育从业人员、消费者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审查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信息是否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确定公布期限,受理当事人陈述、申辩等事项。
第十八条鼓励各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对体育市场活动进行监督,对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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