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地为省本级和省外的中介服务机构,由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查;注册地为市县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注册所在地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查。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查后,应在中介超市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即可入驻中介超市,并同步向社会公布有关入驻和信用信息。
公示有异议的,由省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暂停其入驻程序,及时对其开展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入驻申请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布,必要时可提请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中介超市应指定本机构在职人员为业务授权人和账户管理员,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执业(职业)人员和账户管理员信息应实名认证。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执业(职业)人员注册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提交变更信息,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核查。
行业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应当将本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数据库与省电子证照库数据互认共享,建立相关机构人员信息的自动推送、比对机制。中介超市依托省电子证照库实现有关信息的自动核实校验。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名称规范自行注册业主单位账号,并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其他项目业主按入驻要求以注册方式入驻中介超市。
已入驻的项目业主可在中介超市自主更新单位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等业务。
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账户管理员、执业(职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单位任职。杜绝使用虚假信息、从业人员挂靠、资质(资格)借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予以清退:
(一)司法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资质(资格)被吊销、失效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列入黑名单、被暂停或责令不得开展中介服务的。
第二十条 各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对已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提交处理意见。
各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及时对本级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作出清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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