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完成相关服务后,项目业主可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中介服务机构也可对项目业主和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未进行评价的,将由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进行默认评价。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结果对外公示。
第二十九条 省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实施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对接、协同联动,逐步实现全省中介服务行业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信息公示与分级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的全生命周期信用监管。
第三十条 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介超市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有关纸质、电子文档和音像资料等全过程信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由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完成相关工作;
(四)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未被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
(六)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联系电话和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
(七)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
(八)作为投诉人在中介超市1年内投诉3次以上,经调查核实属于恶意投诉的;
(九)其他应当记作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由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挂靠等)入驻中介超市;
(二)不同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
(三)不同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为同一人或相同联系电话号码;
(四)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五)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七)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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