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来源:赣府厅发〔2020〕30号 | 时间:2020-10-29 | 73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

  (九)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投诉;

  (十)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十一)未按时向中介超市申请变更有关信息;

  (十二)其他应当记作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其清退出中介超市。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经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认定的失信行为属于信用江西公示范围的,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信用江西进行信息共享,并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咨询人可通过赣服通移动政务服务平台、江西政务服务网和江西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提出咨询。江西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按照分级受理原则,受理本级中介超市咨询事项。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处理本级中介超市咨询事项,并于受理咨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五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向中介服务提供地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中介超市系统进行投诉。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入驻过程及结果等方面投诉,应在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完成有关业务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

  中介服务机构对采购公告、选取过程及结果等方面投诉,或者对其他参与选取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投诉,应在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前提出。

  第三十七条 对入驻过程及结果、采购公告、选取过程及结果、合同签订、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合同履行、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事项的投诉,由项目中介服务提供地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送达至投诉人。

  第三十八条 投诉事项涉及违反有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由该项目中介服务提供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同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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