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投诉处理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投诉处理机构或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将自动撤销投诉处理件;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并依法承担可能产生的后果。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受理投诉机构或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如果已经查证属实且已作出决定,不允许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受理投诉机构或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终结投诉。如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在有关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
(二)故意刁难中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否定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成果的;
(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向项目业主或中介服务机构吃、拿、卡、要,存在“怕慢假庸散”等不良作风,或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四)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各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公开选取前擅自泄露项目报名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的;
(三)擅自泄露项目业主要求暂不公开的中选结果的;
(四)擅自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干预中介超市中选结果的;
(五)未核实情况导致中介服务机构被错误信用处罚的;
(六)恶意引导中选服务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的;
(七)擅自干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从业规范独立开展服务,影响中介服务结果的;
(八)违法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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