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来源: |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 时间:2020-12-02 | 14374 次浏览 | 分享到:

2.社会公益事业。主要考察评价对象及所在企业参与扶贫开发、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等情况。

(二)企业经营状况

3.企业经营。主要根据评价对象所在企业近3年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额及创新能力等,考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三)企业守法诚信

4.劳动保障。主要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根据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情况、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情况以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等,考察评价对象所在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情况。

5.环境信用。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企业环境守法信用,考察评价对象所在企业环境保护情况。

6.企业信用。主要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条例,根据评价对象所在企业在工商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和经营异常等方面的信用公示信息,考察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7.纳税信用。主要依据国家有关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考察评价对象所在企业依法纳税情况。

8.安全生产。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察评价对象所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发生事故和职业病防治情况。

(四)个人守法

9.个人守法。主要考察评价对象是否有犯罪记录或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审查、对单位行贿负主要责任、近5年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情况。

五、评价程序

1.确定评价对象。党委统战部商工商联及相关部门确定评价对象,指导评价对象填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信息登记表》,并将有关信息导入综合评价软件系统。涉及继续推荐提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确定评价对象前,应就履行职责情况分别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意见。

2.部门评价。党委统战部向评价单位分送《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部门评价表》,各评价单位依据评价标准作出客观评价。个别指标也可由评价单位核实或提供情况,党委统战部据此作出评价。同一个指标由多个评价单位分别评价的,以所评价的最低等级为最终结果。

3.综合评价。党委统战部汇总评价单位意见,根据综合评价等级标准,经部长办公会议确定综合评价结果。党委统战部对评价单位意见进行综合把关,对于个别有异议的评价结果,要及时与评价单位和评价对象沟通,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准确。

六、评价结果运用

综合评价结果为A级的优先作为组织考察人选,B级的可作为组织考察人选,C级的不宜作为组织考察人选。综合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三年内需进一步做推荐使用或评选表彰的,要对评价对象在个人守法和企业经营等方面的最新情况作深入了解。未经综合评价或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能列入考察人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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