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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的四种情形|政策
家庭服务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的四种情形|政策
来源:南康家具网
信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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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xy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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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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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政策学习,家庭服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服务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一)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
(二)对家庭服务员有虐待或严重损害人格尊严行为的;
(三)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
(四)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这是商务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之一
。
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商务部
2013年2月1日颁布施行《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相关信息《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赣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会长张继斌
》《
赣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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