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参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参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裁量基准】
1、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未造成影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造成一定影响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造成严重影响的,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未造成影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5、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造成一定影响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造成严重影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裁量基准】
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可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