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及时改正的,处5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处6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及时改正的,处以5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的罚款。
2、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 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本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
1、及时改正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对装修人处6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装修人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本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
1、及时改正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
1、及时改正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对装修人处6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对装修人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条第四项的裁量基准
1、及时改正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