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逾期未改正的,对装修人处6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装修人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裁量基准】
1、及时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并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裁量基准】
1、物业服务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至2.5倍的罚款。
2、物业服务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故意隐瞒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5倍至3倍的罚款。
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裁量基准】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未开展业务,没有违法收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已开展业务,有违法收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