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2017年10月20日赣州市人大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人大批准 ,2019年12月31日赣州市人大通过,2020年3月27日江西省批准修正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影响市容市貌超过七日的车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三日内驶离;逾期未驶离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车辆移至其他场所,并告知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