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20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2月31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四章 行政执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染防治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划分网格单元,对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社会化和公共服务市场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履行城市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弘扬社会公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