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济南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07 | 170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2年2月24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业主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名提出。

第四十四条 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不超过两年。任期内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会议,推动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期满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

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内,对于需要业主决定共同事项的,由其组织业主依法表决和实施,需要使用印章的,应当使用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印章。

业主有权监督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依法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方可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鼓励非住宅物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应当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市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备案,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备案结果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包括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应当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向市、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备案,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结果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时,将前款备案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承接查验后,双方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明确参加承接查验人员的单位名称、姓名及其签名,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及整改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建查验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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