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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进行劝阻,并有权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发现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向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融入素质教育和文明校园创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题教育。
第八条 本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设备,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现代化水平。
第九条 本省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等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协调合作机制,构建信息共享、联勤联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研发应用等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交通拥堵治理、信息共享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定期组织交通安全状况分析评估。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开展车辆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设置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依法处理未经批准擅自挖掘或者占用城市道路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完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及时消除公路安全隐患,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实施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与道路交通相关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组织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车辆及其配件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邮政管理等部门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落实本行业、本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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