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
(2018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人员、装备和经费的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和网络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学龄前儿童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第七条 推动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八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九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
电梯生产单位不得设置影响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涉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障碍。
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对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事项,履行保修义务;
(三)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发现电梯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问题的,提出改进建议,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向电梯使用单位提出停止使用的建议,并向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