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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流程指引(全文)

《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流程指引》是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的水平和效率,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常见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赣州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4月6日印发
来源: |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 时间 :2024-03-29 | 826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发现确需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依法办理。

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等遗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实际影响等情形的,应当予以补正。

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应当予以更正。

执法机关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

(十一)送达

执法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缴纳通知书及缴款二维码等相关文书同步下达。送达可以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直接送达。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执法机关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交由邮政企业邮寄。邮寄送达后需要确认送达是否有效,并将邮件回执附入案卷,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者通过中国邮政网站等查询到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电子送达。当事人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签订确认书,准确提供用于接收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有关文书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或者即时通讯账号,并提供特定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备用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告知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6.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的或被劳动教养的等有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有关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对于转交送达日期,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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