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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流程指引(全文)

《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流程指引》是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的水平和效率,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常见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赣州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4月6日印发
来源: |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 时间 :2024-03-29 | 830 次浏览 | 分享到:

7.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公告送达。

(十二)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天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执法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l”

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执法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十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此期间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起至当事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止或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起至当事人收到法院生效终审裁定之日止。

(十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法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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