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2024年修订)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贵州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21 | 5623 次浏览 | 分享到: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2005年通过,先后修改三次,(2011年与2012年修正,2024年修订),当前是2024年3月26日最新修订版全文,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时限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未约定时限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复杂疑难的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和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实行全国统一的赋码管理。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是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中所涉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形成的鉴定记录以及司法鉴定文书等,立卷归档。

司法鉴定档案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中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办理与法律援助案件相关的司法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至少减半收取鉴定费,具体减免幅度由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司法鉴定服务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施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性方式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的,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公平竞争。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司法鉴定人出庭设置专用席位,提供便利通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人身安全保护。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听传输技术等,为司法鉴定人远程出庭作证提供便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完成后,发生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新增、变更、撤销、注销等情形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并更新电子版名册。

第四十三条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工作机制,依法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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