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2024年修订)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贵州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21 | 5621 次浏览 | 分享到: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2005年通过,先后修改三次,(2011年与2012年修正,2024年修订),当前是2024年3月26日最新修订版全文,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

(一)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情况;

(二)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收费等制度建立以及执行情况;

(五)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设置和配备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以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诚信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和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办案机关应当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考核评价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通报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应当将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司法鉴定人出庭情况、鉴定文书的质量问题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行业监督,制定行业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当监督、指导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会员提供业务交流和教育培训服务,建立健全行业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机制。

第四十八条 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四)干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五)违法向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的;

(六)收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不及时履行调查处理和监督职责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干预、阻挠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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