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重庆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23 | 17910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市消防条例》1998年9月25日通过,目前共修改六次(四次修正和二次修订),当前是2024年3月28日最新修订全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以及其他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灭火救援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因排除险情给第三方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消防救援机构。

第五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的,可以将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的损耗情况,报经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消防救援机构核定后,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工程机械等财产的,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协助统计火灾损失,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火灾现场。

第六十条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处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火灾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统筹协调,对消防安全检查职责不明确的新领域、新业态,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责任部门,建立跨部门监管机制,确保消防安全。

负有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互相配合,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火灾频发的行业和领域,开展集中专项整治,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

第六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被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消防救援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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