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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全文

《重庆市消防条例》1998年9月25日通过,目前共修改六次(四次修正和二次修订),当前是2024年3月28日最新修订全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重庆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4-23 | 149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十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具备消防设施自主维护、检测能力,未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检测的;

(二)未对在岗职工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的。

第七十一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者安排值班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由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 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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