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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2023年10月26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传承发展汉调二黄艺术,推动本土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和发展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汉调二黄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
(一)汉调二黄艺术的方言声腔、剧目剧本、传统表演艺术形式、音乐曲谱、舞台美术及相关知识产权;
(二)与汉调二黄艺术相关的乐器、道具、服饰等制作技艺;
(三)汉调二黄艺术特有的传统习俗、历史技艺、活态传承等;
(四)与汉调二黄艺术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以及历史性建筑设施等;
(五)与汉调二黄艺术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
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汉调二黄艺术资源状况的调查,做好相关史料、实物的搜集、整理、研究,发掘、抢救、保护和传承濒临失传的声腔、剧目、曲牌及相关技艺。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调二黄艺术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平台,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对汉调二黄艺术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展示和传播,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汉调二黄艺术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汉调二黄艺术资源调查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汉调二黄艺术资源保护清单,将能够体现本土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项目列入清单加强保护。
保护清单确定的程序及项目管理办法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汉调二黄艺术人才扶持工作,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体制机制。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汉调二黄艺术编剧、导演、音乐、舞台美术、表演等专业人才专项公开招考招聘的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在汉调二黄艺术专业技术中高级职数比例设置上实施激励政策。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汉调二黄艺术教育培训,建设汉调二黄艺术人才培养基地。鼓励探索建立校团合作办学、人才定向培养等办学机制。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鼓励、支持中小学校与汉调二黄艺术院团、代表性传承人等合作开展汉调二黄艺术普及活动,增强学生对汉调二黄艺术的了解和体验,培养学生对汉调二黄艺术的兴趣。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汉调二黄艺术代表性传承人以及名家设立汉调二黄艺术传习所、工作室,开展带徒授艺、参与汉调二黄艺术教学、演出等活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公共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推广、普及汉调二黄艺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节庆、民俗、赛事、旅游推介、公共服务等活动,组织展示展演汉调二黄艺术。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定期举办汉调二黄艺术节、比赛、会演等活动,促进群众参与汉调二黄艺术的传播与发展。
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汉调二黄艺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汉调二黄艺术的宣传、展示、普及培训等活动。
景区、公园、广场、街区和公共交通等候区域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对展示、传播汉调二黄艺术的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调二黄艺术的基础设施建设,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特色,合理布局汉调二黄艺术展演场所。
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习场所。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设立以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为核心,集演出、展示、旅游为一体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推动汉调二黄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源普查、创作展示、人才培养、品牌保护、理论研究、设施建设、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项目。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汉调二黄艺术优秀剧目惠民演出;
(二)支持汉调二黄艺术院团或者汉调二黄艺术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演出活动;
(三)开展汉调二黄艺术理论研究;
(四)征集、购买优秀汉调二黄剧本;
(五)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的其他公益性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汉调二黄艺术资源,运用科技手段,推动汉调二黄艺术与动漫、网游、文创等融合发展,开发具有汉调二黄艺术特色的文化产品。
鼓励汉调二黄艺术创作者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技术、新模式,丰富创作手段和表现形式,推动汉调二黄艺术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 侵占、破坏汉调二黄艺术史料、实物、建筑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弦子腔、八岔戏、八步景等地方剧种的保护传承发展,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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