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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
(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的保护,守护两岸共同历史记忆,发挥闽台关系档案在反映两岸同胞同根同源、同文同种中的作用,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闽台关系档案调查、认定、收集、整理、保护、利用、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闽台关系档案,是指闽台往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印证两岸历史渊源,体现两岸交流交往,承载中华民族记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
(一)文书、信件、契约、族谱等;
(二)个人及其眷属或者相关亲历者的日记、回忆录、口述资料等;
(三)书画、印章,匾额、楹联、碑刻及其拓片等;
(四)照片、录音、录像等;
(五)反映传统礼仪、民俗文化、纪念活动等的资料;
(六)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历史记录及其载体。
第四条 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广泛收集、科学管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其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和安全性,弘扬中华优秀文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闽台关系档案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闽台关系档案保护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闽台关系档案的保护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推进司法服务保障机制建设,加强闽台关系档案司法保护工作。
第七条 鼓励闽台两地开展关于闽台关系档案的交流合作,拓展交流合作的形式和内容。
鼓励、支持闽台宗亲、乡亲、姻亲利用闽台关系档案开展寻根谒祖、族谱对接等活动。
台湾同胞在利用闽台关系档案时,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拓展传播渠道,通过新闻报道、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的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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