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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并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一)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自行车停放位置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
(二)车辆整车及其主要部件的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备**性编码;
(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
(四)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五)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将承租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六)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七)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银行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八)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第五章 停车秩序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规范。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设置有充电设施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将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设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
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规范设置:
(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划定存车标线;
(三)有条件的,设置停放架、遮雨棚房。
实行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规范;
(二)保障停车场内的停车秩序和停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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