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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让人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要求,从提出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及图件,与出让方协商出让金数额和付款方式等事宜。
(三)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定金。
(四)受让人在六十日内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书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填写投标文书,参加投标。
(三)出让方按照招标文书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者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给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十的定金。投标保证金可抵充定金。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在决标后五日内予以退还。
(四)中标者在六十日内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开标、评标和决标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二十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拍卖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投者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不计利息),参加竞投。
(三)拍卖主持人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拍卖文书规定的程序主持拍卖活动,当场宣布竞投得主,并向其他竞投者退还拍卖保证金。
(四)竞投得主应按拍卖文书规定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给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十的定金。保证金可抵充定金。土地使用者不能按拍卖文书规定给付定金的,视为违约。土地使用者在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拍卖活动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和土地使用权入股及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应从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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