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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设置紧急呼叫装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或者个人骗取政府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补助、奖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责令退回,并处以骗取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资金数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个人未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开展服务活动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房屋、场所、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是指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市场主体、社会服务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十张以上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是指建有养老床位和老年助餐等设施,具备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应急支持等功能,提供长期托养、短期托管和日间照料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一刻钟”助老服务圈,是指在城镇居住区步行一刻钟的行程范围内,整合医疗、商超等社会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生活照料等服务,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医疗保健、社会参与等需求,形成的生活功能圈。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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