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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存在违反《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或者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候补成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暂时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已成立业主大会但未能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已成立但不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一般不超过三年。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期间,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能够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及时指导筹备成立;能够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指导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资料及财物移交手续后解散。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人数应占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日。
第二十四条 采取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方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管理人员工资、物业费用等支出,结合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情况,拟订物业管理收费方案,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自行管理物业的账目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业主通过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招标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服务标准,按照合同约定。
选聘物业服务人前,业主委员会制定的选聘方案中应当包括拟选物业服务人的信用状况、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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