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南京市人大 | 时间:2025-03-18 | 1250 次浏览 | 分享到:
《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经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该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全文共设八章七十六条。

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

201912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1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

第五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

第六章  社会信用行业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社会信用主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生成的社会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生成的社会信用信息。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行业发展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遵循系统推进、共建共享、强化应用、维护安全的原则,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示范作用,培育和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统筹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数据和社会信用信息一体化建设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在政务服务中规范应用社会信用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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