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四川省人大 | 时间:2025-03-19 | 6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文全文共八章六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据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

第四十六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信用信息修复、投诉举报等制度,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鼓励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信用信息修复、投诉举报等制度。

第四十七条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和复制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有权知晓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以及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在公开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见义勇为等事项信息时,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其自身信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

第四十九条 信用主体认为自身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归集、应用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和理由。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处理时间。

非公共信用信息的异议和其他救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发现其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补充、删除,并将更改后的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一条 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后,认定信用主体信用状态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无效的,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无效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者变更该信用信息。

第五十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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