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四川省人大 | 时间:2025-03-19 | 6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文全文共八章六十六条.

符合信用信息修复条件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移除或者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信用信息修复完成后,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不再对外提供失信信息查询。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外提供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失信主体在查询期限届满时尚处于惩戒期限内的,查询期限延长至失信惩戒结束之日。

查询期限届满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不得提供查询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失信信息因公示期限届满、信用信息修复等原因停止公示的,采集、使用该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系统上撤除该失信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修复信息的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

第六章 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规范和监督管理,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相关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信用咨询、信用管理、信用信息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主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其登记、业务开展等信息,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登记、业务开展等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健全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

第五十八条 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行业,支持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

第五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处理社会信用信息和提供信用服务与产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

信用服务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

第六十条 鼓励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市场主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使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报告的规范管理,推动信用报告异地互认、跨行业互认。

第六十一条 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开展编制行业统计报告、宣传培训、提出政策建议、发布行业信息等活动,提升行业服务能力。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