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 | 时间:2025-03-19 | 8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七十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承担社会责任。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诚信意识,守信自律,积极参与信用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

第九条 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规范和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机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偿还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自治区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约行为,被依法追究责任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入政务失信记录。

自治区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和评价体系,防范和化解政府失信风险,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产、流通、消费、金融、税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养老托育、会展广告、中介服务等重点领域商务诚信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自律。

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诚信履约、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科研、劳动用工、文化、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重点领域社会诚信建设,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成员之间应当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信守承诺。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制约机制,推进司法公开,严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推进律师、公证员、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推进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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