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贵州省人大 | 时间:2025-03-19 | 820 次浏览 | 分享到: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六十条。

第三章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依法建立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共同参与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的规范、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发起、响应和反馈工作。

鼓励社会各方依法参与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

第二十六条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制,由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组成。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不得扩大清单内惩戒措施的适用对象范围,不得加重惩罚。

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明确规定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制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第二十七条对有关部门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信用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化检查频次等;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等;

(四)在教育、就业、创业、旅游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五)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严重失信行为,应当依据下列文书:

(一)申请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义务并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条件的生效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二)拒不履行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条件的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认定严重失信行为,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国家没有统一标准,确有必要在本省范围内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其认定标准应当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公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同时公开名单的移出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5日内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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