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宿迁市人大 | 时间:2025-03-20 | 9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2018年10月30日批准,2021年10月29日修订,2021年12月2日批准,最新全文共七章五十八条.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的。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同时规定名单认定标准。

第三十条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作出将社会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和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

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将社会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制作决定文书,载明将当事人列入名单的事由和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等,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在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个人信用档案中同步标注。

第三十二条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信用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无失信信息记录的社会信用主体作出信用承诺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可以在行政许可、项目申报等行政活动中给予容缺受理等便利。

第三十三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资金补助和项目支持、金融支持、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社会保障、创业、教育培训与就业、公共服务中享受便利;

(四)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六)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

(七)其他激励措施。

实施守信激励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原则。鼓励对守信激励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

第三十四条失信惩戒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市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编制适用于本市的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列明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提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报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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