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宿迁市人大 | 时间:2025-03-20 | 9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2018年10月30日批准,2021年10月29日修订,2021年12月2日批准,最新全文共七章五十八条.

第四十条社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及使用、评价等情况,有权知晓自身信用报告或者信用状况以及相关信息的来源和变动理由。

第四十一条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社会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记载与事实不符、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条件而被列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社会信用主体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的,相关机构或者单位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并对异议申请进行核实处理。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信用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删除。

第四十三条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的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信用评价不当,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异议的受理情况、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回复提出异议的社会信用主体。

公共信用信息超过披露期限仍继续披露的或者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条件而被列入或者未被移出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社会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后,据以认定其信用状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无效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撤销、变更或者确认无效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该书面告知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撤销或者变更该信息。

第四十六条社会信用主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符合信用修复相关规定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修复决定并将修复决定文件推送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删除该失信信用信息或者对修复情况予以标注。

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后,失信信息停止公示、共享,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屏蔽。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结合行业特点和管理实际开展信用修复活动。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