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甘肃省人大 | 时间:2025-03-20 | 704 次浏览 | 分享到:
《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六十八条。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失信信息。

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十五条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作为其他信息,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一)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

(三)信用评价信息;

(四)信用承诺及履约信息;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提供自身市场信用信息,并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依法依约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条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实现社会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作开放,通过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以及其他省级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审核机制,并对其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在收到社会信用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提供单位重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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