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引导重点产业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提升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能力,强化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维权援助。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加大维权资金投入,并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互助基金,提升海外维权能力。
第四十七条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有效衔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支持依法成立知识产权调解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鼓励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吸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参与仲裁,与境外知名仲裁机构以及争议解决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第四十八条鼓励公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依托电子签名、数据加密、时间戳等技术,提供原创作品保护、数据知识产权存证取证、维权援助、诉讼代理等专业化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实施侵犯商业秘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注册商标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专利、商标代理严重违法活动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文书的行为;
(三)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十一条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实施下列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
(二)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